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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为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以明晰巡游出租汽车所有权和经营权为核心,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为重点,推进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加强行业监管、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经营成本、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组织领导

由株洲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指挥、综合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协调、推进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定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实行“两权合一”,经营模式采用公车公营模式、集约管理模式两种。公车公营模式是指由企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实行承包经营或员工聘用制管理,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驾驶员购买“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公车公营模式由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以及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集约管理模式是指由公民、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成立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并通过政府组织的服务质量公开招聘实施准入,也可由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成立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为已取得“两权合一”的驾驶员提供服务,由驾驶员自行选择集约管理企业。集约管理模式由车主自行承担营运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主体责任,由企业承担维护稳定主体责任以及经营服务、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分别根据经营模式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将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各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等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制定出台“1+X”政策和管理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省、市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1+X”政策和管理办法。“1”是《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X”是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车辆管理服务等相关配套文件。为确保现有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车辆平稳过渡,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出台《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后续将根据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市场环境变化等,以问题为导向,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三)成立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政府通过服务质量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的准入,企业参加招聘时必须对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各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作出承诺。集约管理企业在经营期内必须遵守本方案及相关办法。政府可委托国有企业成立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负责接纳不愿进入其它集约管理企业的驾驶员,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各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实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实名制管理,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经营权使用期限每期为5年。

2、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实行“两权合一”。采用公车公营模式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均属企业。采用集约管理模式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均属驾驶员个人。

3、根据2018年、2020年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实际情况,依法收回到期经营权,根据本方案重新配置,妥善安置原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经营者。

(1)2018年11月1日前经营权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

实行整车租赁模式、经营权租赁模式的,在2019年3月31日前,由企业与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清资核算或通过司法途径,双方厘清债权债务、确定车辆所有权后,由车辆所有者重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必须采用公车公营模式,车辆所有者为驾驶员个人的必须采用集约管理模式。鼓励原有企业按本方案规定组建公车公营企业或集约管理企业。在2019年2月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原有企业可按经营权减少数量的100%申请经营权增量指标;在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原有实行经营权租赁模式的企业可按经营权减少数量的30%申请经营权增量指标,原有实行整车租赁模式的企业可按经营权减少数量的50%申请经营权增量指标,经营权增量指标必须采用公车公营模式。未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相对应经营权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争议车辆由当事方依法处置且不得违规营运,待企业与驾驶员厘清债权债务、确定车辆所有权后,由车辆所有者重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配置。

实行个体经营模式的,在2019年3月31日前,个体经营者必须进入集约管理企业。鼓励原有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档次、规范服务内容、扩大规模,按本方案规定组建集约管理企业。未在2019年3月31日前进入集约管理企业的,相对应经营权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由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且不得违规营运。

(2)2018年11月1日前经营权未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

实行整车租赁模式、经营权租赁模式的,原则上按现有经营模式直至经营权到期为止,但原有企业与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厘清债权债务、确定车辆所有权,由企业向政府申请解除《株洲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书》后,可以按照2018年11月1日前经营权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参与本次改革。

实行个体经营模式的,原则上按现有经营模式直至经营权到期为止,但个体经营者与原有服务机构通过平等协商,由原服务机构向政府申请解除《株洲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书》后,可以按照2018年11月1日前经营权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参与本次改革。

4、严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转让和炒卖。政府建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平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使用期限内需转让的,统一进入政府建立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五)加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车辆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按程序报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深化改革后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车辆信息录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辆营运过程中实行实时动态管理,经营者不得破坏车载设备、监控设备。

(六)强化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权管理制度,深化改革后经营权的准入配置、延续经营和管理按照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增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经营权期满后,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优先配置给服务质量优良的经营者,对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收回经营权。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1)采用公车公营模式的企业,其定额任务或承包费标准,鼓励由企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按有关政策及规定平等协商确定;其它费用标准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缴纳方式由企业、驾驶员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应按规定为驾驶员购买“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2)采用集约管理模式的企业,其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各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按企业参加招聘时的承诺实施,经营服务期内如有调整须与驾驶员平等协商一致后实施。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自收或代收代缴的费用严格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且必须向驾驶员开具相关票据。

(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1)鼓励原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新增公车公营企业,必须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实施准入。新增集约管理企业,必须通过服务质量公开招聘实施准入。(2)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3)建立完善安全风险保障体系。为提升行业整体抗安全风险能力,保障驾驶员、乘客合法权益,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车)、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座)和不计免赔险;集约管理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基金,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由企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同时应建立安全互助基金,积极与保险机构进行合作,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实现“保外保”。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须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应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1)完善服务设施。规划、交通、住建、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车辆登记、证件发放等工作创新服务方式。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4)健全退出机制。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消经营资格。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对应车辆的经营权。加强对驾驶员营运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驾驶员准入退出机制,强化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管理,对存在服务恶劣、带头聚众闹事、煽动或组织非法罢运等行为的驾驶员,依法撤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5)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租汽车驾驶员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妥善协调处理企业、驾驶员、乘客的有关矛盾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以及企业、驾驶员利益诉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6)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鼓励企业、协会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加强组织保障。(1)维护行业稳定。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构建全方位公众监督体系。要强化舆论引导和信息监测,重点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宣传和疑问解释,争取对行业改革的支持和理解,夯实行业改革基础。(3)建立联动机制。交通、公安、发改、税务、工商、交警、质监、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对不按本方案实施改革,甚至在改革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驾驶员和经营者予以依法坚决打击。

株洲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26日

来源:红网

作者:聂千川

编辑:聂千川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2018/12/26/4459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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