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12月13日讯(通讯员 陈善文)昨日,株洲石峰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因让醉酒的朋友开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8年04月24日22时许,胡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邻居叶某(已另案判决)前往株洲某地吃夜宵。当日凌晨,胡某与叶某共同饮酒后准备回家,胡某将自己所驾驶轿车的钥匙交给叶某,让其帮忙开回家。当天凌晨2时许,叶某醉酒驾驶该小型轿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石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明知叶某醉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叶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胡某在与叶某共同犯罪中,俩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并不单指本人醉酒后驾车才构成。有时,本人没有开车,也可能因危险驾驶罪共犯而受到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以下 3 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要求、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要求、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否则将会因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陈善文
编辑: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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