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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判决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红网时刻株洲11月29日讯(通讯员 陈善文)今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决被告人舒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7年11月21日,石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广西某贸易公司偿还株洲某科技公司货款1016510元及相关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广西某贸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依当事人申请,该案于2018年1月2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石峰区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某贸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舒某系被执行人广西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者。舒某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如实申报公司的资产和公司对公账户等信息,仅向法院申报了已经被某法院冻结的公司建设银行账号,其他包括债权、车辆在内的财产项均填写“无”。并隐瞒公司建设银行的另一个账号及兴业银行的银行账号。且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某贸易公司继续使用其隐瞒的建设银行账号进行公司业务,业务往来金额达100万余元。

针对被执行人广西某贸易公司拒不履行判决、就公司财产向法院作虚假报告的情况,石峰区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对广西某贸易公司作出了罚款决定。舒某收到罚款决定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为逃避法院监管,弃用建设银行的账号,改为使用兴业银行的银行账号来进行公司业务往来。直至被公安机关查处。

舒某到案后,其代表广西某贸易公司与株洲某科技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计划分期还款,至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广西某贸易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某科技公司对被告人舒某予以谅解。另到案后,舒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

石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作为被执行人广西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或单位均必须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不同意见,可依照法律规定另行申诉。如果对执行或协助执行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切不可拒不执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陈善文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2018/11/29/1144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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