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株洲10月31日讯(通讯员 周子熙)今日上午10时,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审理了一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万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该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出庭履行职务。
6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万某明明知在禁渔期间禁止在湘江干流内捕捞作业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柴油船,携带发电机、升压机行至湘江三门电站河域下游约50米处进行捕捞作业。万某明启动发电机,先通过升压机将电压升至220V左右,然后使用2根电线将电导出,并将电线分别绑在7米长的竹杆上,电线裸露于竹杆顶端,再将裸露电线垂于水面,形成电网。万某明使用上述电鱼的方式捕捞鲴鱼5条,约1公斤。当晚,株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八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在株洲县航电枢纽下游100米处将被告人万某明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周凯军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认定被告人万某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此次院长带头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是株洲中院积极响应省高院部署的开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的具体举措。自今年3月份开展“春雷行动”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活动以来,株洲中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63件,审结46件,通过建立审判执行绿色通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为生态株洲、美丽株洲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周子熙
编辑:胡芳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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