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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缓刑罪犯被收监执行

红网时刻株洲10月19日讯(通讯员 肖澎 范福华)今天,从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部署会上获悉,2018年4月27日,石峰区社区矫正对象晏某被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晏某,因职务侵占罪,被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晏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不久再次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石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情况立即向石峰区司法局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要求其提请石峰区人民法院对晏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撤销晏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肖澎 范福华

编辑:颜洪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2018/10/19/695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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