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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业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结合株洲市农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株洲市农委政策法规科是本委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委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委法律事务。

  市农委鼓励符合条件的在职公务员申报公职律师。市农委的公职律师是本委的专职法律顾问。

  市农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至两名社会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市农委法律事务。

  第四条 担任市农委兼职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家学者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5年以上或者从事立法、法制、司法审判工作5年以上;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熟悉行政法及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实际处理过一定数量的与农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 株洲市农委与受聘社会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农委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农委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

  (三)参与市农委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株洲市农委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市农委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市农委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就维护株洲市农委合法权益事宜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等;

  (七)协助市农委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八)株洲市农委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农委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市农委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市农委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姓名,并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市农委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市农委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市农委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农委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委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市农委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市农委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处理涉法事务涉及机关各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株洲市农委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承办相应涉法事务工机构派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市农委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法律顾问费、非诉代理费、培训费、复议、诉讼、仲裁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市农委列入财政预算。市农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市农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市农委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农委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株洲市农业委

作者:法规科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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