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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安发〔2016〕32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株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 7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市级挂牌督办、治理、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风险或者事故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四条 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同级安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一)已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县级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认定,并对其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和梳理,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拟定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方案,并将先期处置措施等资料作为附件,书面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同时报送同级组织、纪检部门。

  第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无归属企业(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区域性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为被挂牌督办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协调督办单位。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协调督办的,由市安委会明确牵头协调督办单位。

  第八条 市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安委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必要时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三)市安委办对符合市级挂牌督办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汇总,建立台账;

  (四)市安委办负责起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

  (五)市安委办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市级主流媒体或市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

  (三)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四)协调督办单位;

  (五)整改时限;

  (六)挂牌督办要求。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挂牌督办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协调督办单位。并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加大安全投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力度,在规定期限完成隐患整改任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 协调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制度,明确协调督办的部门、人员、职责、方法、验收程序等工作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和备案,加强对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对治理不力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治理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直至隐患排除。并应每季度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安委办每季度对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清理,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销号,对新增的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和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摘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向负责协调督办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二)协调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协调督办单位向市安委办提出摘牌申请(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协调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市安委办收到摘牌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请市安委会领导批准后予以摘牌,并下达摘牌通知书。

  (五)市安委办在市级主流媒体或市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摘牌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延期:

  (一)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督办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

  (二)协调督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研究确定延期时限,并报市安委办申请确认;

  (三)市安委办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继续列入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象;

  (四)市安委办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确认意见分送申请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对造成延期的企业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无故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或复查不合格,又未按第十五条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公共重大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治理涉及公共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凡因本地区、本行业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被挂牌为市级重大事故隐患的,对被挂牌督办单位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一律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并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时严格检查扣分;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甚至拒不整治的,由市安委会根据情况予以巡查问责、取消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评先资格,并通报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地审批、信用评级、上市融资和品牌创建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行政问责制,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或拒不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承担重大事故隐患协调督办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因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株洲市政府网

作者: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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