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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

  《株洲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株洲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规定,推动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我市2017年农村贫困人口率先脱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五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对口帮扶任务的城市各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抓督查,督促推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坚持问题导向抓巡查,查找发现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问题整改和解决。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有联合督查、调度抽查、暗访复查、工作巡查四种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核查、随机抽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回访复核或暗访等方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二章 督 查

  第五条 督查工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确定督查时间,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一般情况下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必要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第六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人员一般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根据督查任务和内容情况,督查组可以分成若干督查小组,分片分线开展督查活动。

  第七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县(市)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2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工作一般与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对县(市)的督查考核实行“季度专项督查考核、半年综合督查考核、年终总评”的机制。

  第八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

  (三)精准识贫、精准脱贫情况;

  (四)减贫任务完成情况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

  (五)“7+6”脱贫攻坚重点任务、项目完成情况;

  (六)行业扶贫、专项扶贫、对口帮扶、定点扶贫实施情况;

  (七)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统筹、整合、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脱贫攻坚日常管理和队伍建设情况;

  (九)其他需要纳入督查的事项。

  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的、任务、内容和要求,确定督查时间和督查人员,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书面告知被督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

  (二)实地督查。各督查组根据督查内容,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对被督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进行实地督查。

  (三)报告情况。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督查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作为被督查县市区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督查情况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督查情况好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介。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挂牌销号”的形式逐一下达整改督办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销号,原则上被督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应当于收到整改通知书后1个月内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在督查中发现问题比较多、工作严重滞后的乡镇(街道)和村,下次督查考核列为除随机抽查以外的必检对象。对整改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在随机督查、暗访抽查或季度专项督查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县(市),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约谈其分管副县(市)长;凡在季度专项督查考核和半年综合督查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县(市),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特别严重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市委书记约谈其县(市)委书记,市长约谈其县(市)长。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二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查组负责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市直单位抽调。

  第十四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

  (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四)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五)违规安排扶贫项目的;

  (六)违反贫困识别、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七)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八)违反贫困县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的;

  (九)存在“雁过拔毛”式等腐败问题的。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开展巡查,有权查阅相关资料、核查相关财务账目、公开受理群众举报。

  (三)报告情况。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书面报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巡查结束后,巡查组要向被巡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反馈巡查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纪违规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及时汇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巡查情况和问题处理建议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加强对本地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各县(市)应当及时将开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作者: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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