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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地方性法规出台背后的“株洲探索”
2025-12-04 11:59:14 字号:

13部地方性法规出台背后的“株洲探索”

13部地方性法规出台背后的“株洲探索” ——写在株洲获地方立法权十周年之际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2015年12月4日,株洲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第一批被授权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州。

十年来,株洲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截至目前,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3部,修改4部,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立法答卷。

以法治之力护航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支撑。

十年来,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市委中心工作,紧盯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紧贴群众所思所盼,立良法促善治。

助力产业发展。株洲作为先进制造业重镇,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硬质材料等产业集群蓬勃发展,对电力供应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制定的《株洲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针对电力设施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风险进行精准制度设计,为株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

增进民生福祉。株洲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直击民生痛点,回应群众关切。针对“有新房、无新村”的普遍难题,于2016年在全国率先制定《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法治方式规范农村建房与村庄规划。

厚植生态文明底色。聚焦污染防治、流域保护、生态修复等重点领域,以协同立法、源头治理为抓手,构建系统完善的生态法治保障体系。2023年株洲市与萍乡市联合制定《株洲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从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的角度,对萍水河-渌水流域保护决策协同、政策协同、工作协同、监督协同等作出规定,有效破解跨省流域生态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障碍。

筑牢社会治理基石。聚焦城乡管理、公共安全等民生关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2024年制定《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系统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之间实现有效平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件件有特色、可操作的法规,正引领和推动株洲各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

“开门立法”汇聚民意民智

更好汇聚民意民智,才能寻求最大公约数。

十年来,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新时代立法工作新要求,坚持守正创新、开门立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株洲实践”。

创新推行“立法专班”工作模式。建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共同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统筹整合市法工委、相关专委会、起草单位、市司法局、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等多方力量,实行集中攻关。

这一创新举措推动立法过程由以往的接力式推进向齐头并进的方式转变,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防止“翻烧饼”,显著提升了立法效率。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立法主体作用。依托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推动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

夯实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功能。按照体现基层性、代表性、法治基础、群众基础和参与意愿等标准,择优确定炎陵县司法局、茶陵县腰潞镇、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等11家单位作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这些扎根基层的联系点充分发挥“神经末梢”作用,为立法工作注入源源不断的实践活水

发挥专家学者智囊团作用。针对立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建立立法专家智库,选聘19名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大学等高校及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涵盖法学、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在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立法过程中率先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

“走出去”“请进来”,凝聚最大共识——“金点子”从四面八方纷至沓来,汇聚各方民声民智,饱含深情激情,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可触可感。

让“小快灵”的法规落地见效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十年来,株洲坚持“小快灵”立法,持续深化公众参与渠道、参与方式、参与深度,让法规更好落地见效、发挥作用。

强化法规宣传解读。坚持“颁布一部、宣传一部”的原则,对每部新制定的法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实施启动仪式,通过权威解读、媒体专访、图文解读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立法目的和法规内容。

创新法规交付机制。建立法规交付仪式制度,在法规正式实施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现场交付法规文本,明确实施要求,压实执法责任,确保法规“落地生根”。同时,建立法规实施情况跟踪监督机制。比如,连续7年对《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持续监督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彰显了“立法必行”的法治精神。

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采取第三方评估、执法部门自评、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法规的实施效果、制度设计、条款适用性等进行全面“体检”。2023年,首次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所有现行有效法规开展全面评估,建立起立法质量持续改进的良性机制。

完善动态清理机制。建立法规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上位法修订和改革发展需要,及时对现行法规进行清理修订。2022年,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对《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进行集中修正。

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让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株洲13部地方性法规,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也凝聚起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的澎湃动力。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邓伟勇 毕婷婷

编辑: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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