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26日讯(通讯员 孙晶 王玉铭)今年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烟草专卖部门持续开展烟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强化警示,现将查处的五起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天元区某歌厅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并售假案
2025年1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天元区某歌厅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并售假的《检察意见书》。经查,在2021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从胡某处购进“黄芙蓉王”卷烟523.5条,其中部分为假冒商标商品,总货值金额86540元。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赠送或销售方式将卷烟全部处理完毕,销售金额25300元(含正品“黄芙蓉王”销售额7000元,假冒“黄芙蓉王”销售额18300元)。
当事人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14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罚没款总额18000元。
二、天元区某茶餐厅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4年11月1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某茶餐厅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查,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金额764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290元的行政处罚。
三、荷塘区某食品批发部长期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5年4月24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要求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法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8月27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为393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元,并处罚款13331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元区某茶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4年11月1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规经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从郑某(刑拘在逃)、叶某(已起诉)及微信昵称为“刘氏批发”处,以市场价格购进“黄芙蓉王”“和天下”等品牌卷烟,销售给其茶馆顾客,销售金额共计104625元,获利8895元。
根据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当事人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故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重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462.5元的行政处罚。
五、株洲市天元区某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5年2月18日,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发现的烟草制品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24日至2月18日(共计营业11天)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为393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17元,并处罚款3931元的行政处罚。
烟草市场治理事关经济发展,事关国家税收和农民收入,责任重大。下一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与烟草专卖局等部门持续深化协作,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来源:红网
作者:孙晶 王玉铭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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