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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铸剑”行动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2025-12-26 19:15:03 字号: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铸剑”行动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新闻12月26日讯(通讯员 赵昌)今年以来,株洲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服务高质量发展“铸剑”行动,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持续发力,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一、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案

2025年3月31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烧烤店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1元,处罚款600元,罚没款合计1041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风味牛肉小串,宣传材料为牛肉,实际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小肉串外包装标签标示的配料为鸭肉,系由鸭肉加工制作的速冻调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该肉串900份,违法所得441元。当事人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经营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互联网平台已成为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商家在“黑科技”加持下,不惜使用“挂羊头卖狗肉”的手法,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牟取暴利,与诚信经营理念背道而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荷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冯某某无证生产食品案

2025年2月6日,荷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冯某某无证生产食品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2、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3、对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2024年1月12日,荷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冯某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设小作坊生产米豆腐,并在某蔬菜批发市场销售。为改善成色,在米豆腐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共生产销售米豆腐货值金额46200元,违法所得19800元。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及超范围使用柠檬黄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荷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该案经刑事侦查后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转为行政处罚,通过“刑行衔接”机制,既避免了对轻微犯罪行为过度刑事化,也防止了违法行为逃脱法律追究,提升了公众对执法体系的信任。本案的查处起到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警示作用,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12月5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市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16元。

2025年10月16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醴陵市医疗保障局移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速效救心丸购销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速效救心丸的合法购进发票、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等证据材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批药品系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采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结合其涉案数量少、货值低、危害轻微且配合调查的情节,参照相关裁量规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其他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主体采购药品,易造成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医保部门联动发力,药品非法购进行为予以打击,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四、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攸县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11月2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攸县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以罚款 3000元,罚没款合计3050元。

2025年10月,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攸县医疗保障局移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购销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合法购进发票、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等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该批药品系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采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结合其涉案数量少、货值低、危害轻微且配合调查的情节,参照相关裁量规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威胁公众用药安全,此案中监管部门通过跨部门协作、追溯体系,快速锁定药品流向异常,精准打击了违法行为,同时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警示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完整记录购销信息,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五、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9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淞区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元;警告并没收1台涉案医疗器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有1台二类医疗器械“鱼跃牌压缩空气式雾化器”正在使用,标签标明“生产日期:01/04/2016;安全使用期限:5年”,已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后续查明,当事人采购该设备时未索取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芦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诊所应定期检查器械的有效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并及时更新和替换过期或损坏的器械,确保其功能和运作正常,规避风险保障患者的安全。本案的查办警示医疗机构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赵昌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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