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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法院成功调解一例烟花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2025-04-02 17:06:15 字号:

渌口区法院成功调解一例烟花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红网时刻新闻4月2日讯(通讯员 王敏玲)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经法官悉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由产品生产者赔偿消费者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

2023年12月17日,原告胡某某购买了被告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生产的烟花。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晚上,原告胡某某燃放购买的烟花,被炸伤右眼球,当晚送到株洲市中心医院,后又转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原告胡某某以该烟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生产者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1万余元。

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一致申请法庭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胡某某将燃放的烟花残骸、拍摄的烟花燃放视频提交法庭,并申请对燃放的烟花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胡某某陈述引线燃烧速度极快,烟花横着发射,故认为烟花存在质量缺陷,要求被告全额赔偿。

而被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缺陷,要通过鉴定才能明确,况且在烟花包装上印有比较醒目的“人体偏离烟花0.5米以外”“身体任何部位切勿置于产品上方”“用香烟或香棒点燃绿色安全引火线”“无绿色安全引火线严禁燃放”等警示语,事故是原告燃放不当引起。

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经咨询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表示现场视频过于昏暗,根据现有证据无法作出确切的产品质量鉴定结论。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场观看烟花燃放视频,引导双方分析烟花炸伤眼睛的原因,如引线的设置、引线的燃烧速度、烟花爆炸的方向、燃放时的身体姿势、燃放的距离等,以及各自责任的大小,并向双方阐明《产品质量法》第43条(缺陷产品责任)《GB19593-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第5.4.2(引燃装置规定)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理性权衡责任比例,考虑诉讼风险及成本,互谅互让解决矛盾纠纷。最终,生产商同意承担65%的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烟花虽美,安全为先。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请认准正规渠道,留存购买凭证,燃放时阅读说明,选择空旷场地,保持安全距离。若发生意外,及时就医并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产品留存等。生产者须严把质量关,产品设计、说明应清晰标注安全警示,杜绝形式合规、实质隐患。

来源:红网

作者:王敏玲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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