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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类保险也可执行 醴陵法院高效执行解难题
2025-02-14 15:57:41 字号:

收益类保险也可执行 醴陵法院高效执行解难题

红网时刻新闻2月14日讯(通讯员 覃纪澳)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借款时间长达十年的借款合同纠纷,为花甲老人解决了陈年难题。

2014年7月,易某、贺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30000元,易某、贺某在收到款项当日向杨某出具借条一份,详细记载了借款时间、借款金额以及利息。后易某、贺某未按约偿还杨某借款,杨某催讨无果,遂将其起诉至醴陵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易某、贺某偿还杨某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易某、贺某不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向被执行人易某、贺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易某、贺某并未自觉履行。为了保障杨某的胜诉权益,醴陵法院依法查询了易某、贺某名下的所有财产。经调查发现,易某、贺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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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面对执行僵局,执行法官并未放弃,在通过向保险公司查询后,成功发现了易某、贺某早年购买的收益类保险,随后执行法官立即采取行动,向相关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易某、贺某名下收益类保险的现金价值扣划至法院,并及时通知杨某予以兑付。至此,这起长达十年的借款纠纷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执行大事无小事,办好执行大小事。

下一步,醴陵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拓宽对“非传统”财产的执行渠道,对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予以仔细排查,认真甄别,有效提升执行实际到位率,努力为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同时醴陵法院也在此提醒:保险并非用来逃避债务的工具,也并非完全不受法院执行影响的“避风港”,要正确看待保险的功能和意义,让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来源:红网

作者:覃纪澳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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