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29日讯(通讯员 刘瑶)在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在民事赔偿责任上该如何划分?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云龙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6月14日,黄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石峰区迎宾大道东辅道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向双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双方车辆无行车记录仪、事发地无视频监控记录事发过程、当事人黄某、周某双方的陈述说法不一致(双方均称是绿灯通过,未违反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特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双方对责任划分达不成一致,于是黄某将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石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原告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右转车道(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标志标线左转弯时影响直行车道的车辆行驶,被告周某驾驶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时忽视安全未减速慢行”,证明双方均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表现、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周某承担50%责任,原告黄某自行承担50%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在本案中,由于案涉道路没有电子监控,对于案发时哪一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未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也记载了其他相关情况可以予以佐证。该证明中有案发路段附近其他电子监控记录到原告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也记录到被告存在超速行为,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判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刘瑶
编辑:曹缇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