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10日讯(通讯员 刘思思 郭佩瑶)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种交通工具已经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这无疑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交通事故中,开车撞人后,很多肇事者会因一时慌乱而逃离事故现场,冷静下来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主动去公安局投案。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肇事逃逸?又能否认定为自首呢?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4日凌晨5时57分许,邓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某乡村道路上行驶时,遇正在横过马路的黄某,邓某某驾车避让不及撞上黄某,造成车辆损坏、黄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邓某某心里非常害怕,便驾车逃逸。随后邓某某来到其打工的工地找其老板,后在老板的劝说和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普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的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不能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投案自首,也不能因为其事后自首而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第一时间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存在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但又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交通肇事逃逸既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利益的最大漠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切勿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交通肇事后逃逸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即使逃逸后存在自首情节,也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思思 郭佩瑶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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