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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发布2023-2024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11-06 10:11:48 字号:

株洲发布2023-2024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全面展示株洲司法机关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成效,总结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经验、加强类案裁判指引,促进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更直观地展示2023-2024年度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办案的重点、亮点,做实以案释法工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现联合发布株洲2023-2024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批次共选取了株洲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的十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分别包括破坏自然保护地、祭祀不当失火、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畜牧屠宰安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彰显了株洲司法机关坚持最严法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这批次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持续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如案例一宋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一案中,被告人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因承揽楠竹采伐工作而毁林修路,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司法机关依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有效维护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二是坚持协同共治,持续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司法机关坚持与职能部门协同治理,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如案例二株洲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管职责案中,司法机关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法拆除了案涉非法排污管道。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持续保障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如案例三田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中,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刑罚裁量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采用以增殖放流为修复方式放生湘江流域河鱼,及时、高效完成了渔业生态修复,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绿色原则的功能实效性。

案例一

宋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明知炎陵县十都镇某山场在炎陵桃源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找到当地村民,决定承包山场内的楠竹采伐。2023年3月起,宋某某在未取得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在保护区内毁林修路。经调查,宋某某开挖区域涉及桃源洞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经鉴定,宋某某在炎陵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内开挖山场毁坏林地面积16.35亩,林地表土层和自然地形被破坏,植被已全部被破坏,恢复森林植被直接造林和管护需要大额费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按《造林复绿方案》赔偿国家恢复森林植被直接造林和管护费用,同意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垦修路,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责令宋某某赔偿国家恢复森林植被直接造林和管护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其通过选择和减少人类活动来加以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持续的人口增长和耕地扩张加剧了生态系统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肆意破坏自然保护地,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加大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的惩治力度,完善法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专门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规定。人民法院将继续维护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为筑牢生态文明建设司法屏障。

案例二

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管职责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大京水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某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两家门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餐饮,设置排污口向大京水库直排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对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某镇人民政府回复称已经对涉案污水直排问题进行制止,拆除了直排管道。2023年9月,检察机关对某镇人民政府回复的情况跟进调查,发现涉案排污口依然存在,且继续向大京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直排生活污水,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某镇人民政府就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现存排污问题进行全面勘察并整改,拆除了门店内的排污管道,现已整改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镇人民政府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未对上述两家门店将生活污水直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某镇人民政府直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案涉排污管道,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事实。判决确认被告株洲市某镇人民政府对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将生活污水直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当行政机关履职缺位时,可以由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本案中,大京水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两家门店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营餐饮,其设置排污口向大京水库直排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良影响。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督促某休闲山庄、某农家乐进行整改,拆除排污管道,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益。本案入选湖南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三

田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1月,田某军划木船到株洲市渌口区湘江乌鸦山段使用三重刺网捕鱼,随后被巡查的渔政执法部门查获。经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田某军使用的三重刺网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禁用渔具。经评估认定,田某军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鱼类41.7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大额恢复费用;建议放流鲢、鳙鱼种各 50%,规格 10cm/尾,共计 15168 尾。被告田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人民币。渌口区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购买同等价值的鱼苗(鲢、鳙鱼苗各50%,规格为10cm/尾)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还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田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责令田某军在判决生效后购买同等的鱼苗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鲢、鳙鱼苗各 50%,规格为 10cm/ 尾,共计 15168 尾)。

【典型意义】

近年来,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现象屡禁不止,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资源破坏问题,在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尤为重要。本案的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在株洲市渌口区湘江乌鸦山段范围内,属于湘江流域、长江支流水系。人民法院从水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需要出发,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采用以增殖放流为修复方式放生湘江流域河鱼,并联合检察院、渔政等部门对增殖放流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高效完成了渔业生态修复,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绿色原则的功能实效性。本案入选湖南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四

陈某某祭祀烧纸钱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陈某某到醴陵市沩山镇新东堡村瓦子组山上祭祖烧纸钱,不慎引发山火。事发后,陈某某在现场救火并受伤住院。此后,山火被当地村民、消防人员等共同扑灭。经鉴定,认定陈某某造成的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共计9.0967公顷,过火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阔叶树、杉木。2023年7月,被告陈某某与受灾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约定陈某某在两年内负责在失火地种植杉树、杂杉10000棵,存活率达到95%;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和监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祭祖烧纸钱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其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失火罪。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陈某某于对坐落于醴陵市沩山镇新东堡村的136.5亩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在过火林地种植杉树、杂杉不少于10000棵,并保证成活率不低于95%;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破坏公益林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林木对稳定生态系统发挥了其他生物无可替代的作用,而森林火灾会给森林带来毁灭性后果。“祭祀祖先、弘扬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失火已成为引发森林火灾的主要因素。破坏生态环境必将收到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因祭祀引发的失火罪案件屡见不鲜,本案对倡导公众通过敬献鲜花、踏青遥寄、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环保的祭祀新风理念,更好的表达礼敬祖先、慎终追远的观念有着教育、引导作用。

案例五

被告人龙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并使用该枪支进行狩猎活动。2023年3月至7月期间,龙某某伙同他人在炎陵县东风村附近先后持枪狩猎4次,三人共猎获2头野猪和1只小麂。经鉴定,被猎获的小麂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综合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情节,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龙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并在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公告后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打击非法狩猎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被告人无视政府禁猎通告,在禁猎期内有预谋的谋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全面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彰显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实现了惩治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

案例六

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将株洲市白关镇某村组所承包的部分基本农田和邻居周某某承包的部分基本农田置换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先后将占用的5.16亩基本农田用于挖建三个鱼塘。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绘,三口鱼塘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436平方米。经株洲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案涉被占用耕地毁损程度进行鉴定,被鉴定区域耕地的损毁程度为 “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耕地红线土地只能从事农事耕作和农业生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挖田养鱼。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某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陈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株洲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复垦修复。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土地发包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变更土地用途、毁坏耕地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审理,突出了保护生态环境、农用耕地、基本农田的价值理念,有效地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及农用地犯罪,起到了教育、威慑、预防犯罪作用。

案例七

杨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杨某1、胡某某、杨某2三人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从醴陵市明月镇某村一山岭非法开采砂石销售至醴陵市多个沙场。评估鉴定,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间,经杨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总量145883吨,卖出砂石原矿20478吨。2023年10月,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1、胡某某、杨某2三人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判决杨某1、胡某某、杨某2三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同时责令三人就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不仅侵吞了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更因其规模小、设备简陋在开采过程中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提高了生态违法的成本,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对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八

督促整治牲畜屠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初,“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反映:株洲市荷塘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存在私设的黄牛屠宰场,屠宰时产生的污水、污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四周地面及附近河流,该场地还用工业盐硝制牛皮,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并造成土层污染,威胁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健康安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就区某局、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分别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

【处理结果】

区某局和某街道办积极落实整改,对该黄牛屠宰场实地勘察,确认了环境污染事实后,协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屠宰场主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将牛皮腌制场地和场地内囤积的工业盐清理出去,建设污水沉淀池处理屠宰黄牛的污水,使用暗管进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种植蔬菜实现资源化利用,并就辖区内未设定点屠宰黄牛场所一事向市局提交了“关于牛羊屠宰问题的建议函”。经检察机关对现场进行回访,确认屠宰场污染排放问题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私设的屠宰牛羊场所未经环境影响评估,也未建立环保设施,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缺乏对活牛羊检验检疫的条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将无法溯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指导屠宰场采取有效措施将污水进行处理,杜绝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促使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同时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保护了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提高了村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活幸福感。

案例九

督促整治竹蝗灾害保护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湖南省攸县是全省35个重点产竹县之一,拥有天然竹林面积25万亩。竹林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南方红豆杉等珍稀植物的共同生长地。竹蝗灾害是“无烟的森林火灾”,竹蝗大发生时,可将竹叶全部吃光,竹林如同火烧,竹子当年枯死,竹林逐渐衰败。2023年7月,群众反映攸县爆发了竹蝗灾害,检察机关就此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

2023年8月,攸县人民检察院协同相关行政机关到各重点灾害竹林区查看,召开诉前磋商会,助力争取防治资金100余万元,组织专业队伍通过无人机全面拉网式防治和竹林内放置含杀虫双药剂等方式防治竹蝗近9万亩,大大降低了黄脊竹蝗的虫口密度,被竹蝗啃食后枯萎局部变黄的竹林,已陆续恢复绿色生机,竹蝗灾害得到了迅速控制,有效保护了全县林业资源的生态安全。

【典型意义】

针对天然楠竹林面临竹蝗灾害爆发且呈扩散蔓延趋势的紧急情况,检察机关坚持“急案快办”,灵活运用诉前磋商等方式,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管的协同配合,迅速推动竹蝗灾害防治工作,有效保护竹林资源。依托“林长+检察长”机制,深入林区开展“回头看”,持续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做到早排查早防治,严格落实养护责任,有效保护竹林生物多样性。

案例十

督促整治湘江河道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环保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向检察机关反映,株洲湘江河西段(珠江南路-建宁大桥)岸线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出现水土流失,部分堤脚出现垮塌险情,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经检察机关初步调查发现,问题河段出现了堤脚垮塌,跌坎位置已经形成超过3米的落差。汛期即将来临,如不及时处置,湘江水位上涨后跌坎上方的堤坡可能会整体下挫,严重危及湘江一线堤防安全,存在重大险情隐患。

【处理结果】

22023年3月,检察机关组织水利、住建等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磋商研讨,就堤岸坍塌原因、责任单位、监管单位、解决方案等问题达成共识。住建部门主动增加工程预算50万元,增设了抛石护脚工程,河堤裸露部分也播撒了草籽绿化并覆盖了防护网,堤脚垮塌险情得到了有效整治。随后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水利专家、新闻媒体等现场查看治理整改成效后,召开整改效果评估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和听证员一致认为,涉案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能够满足项目所在河道段的行洪要求。

【典型意义】

水土流失会造成河岸泥沙大量下泄,增加河流含沙量,不仅影响水质,还会淤塞河道,加剧洪涝灾害,导致河流生态退化。检察机关在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效果评估等方面,积极借助专业人员、人大代表、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促推水土流失问题快速、妥当处置,保护河道生态安全和行洪安全。

来源:株洲法院网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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