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4-11-13 10:26:28 字号: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期

红网时刻新闻11月13日讯(通讯员 赵昌)2024年,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4年6月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水质健康检验和场所健康检验中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

经查,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授权签字人为王某英,但王某英早于2022年7月1日离职,当事人非但未及时变更授权签字人,还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签发检验报告804份,检验报告中“王某英”签名均由该公司其他员工代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在水质健康检验和场所健康检验中未按照检验的标准要求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处理该类健康检验违法案件,有助于提高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准,震慑同行业,促进企业遵守法规。

二、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标示信息不符合规定且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5月2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护苗”专项行动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摆放销售的儿童玩具“迷你烟雾弹”本体及外包装上均未发现生产厂厂名、厂址;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英雄迷你橡皮擦人偶”“手枪激光灯”本体及外包装上均未发现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信息与“CCC”强制性认证标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3元,并处货值金额30%的罚款313.5元的行政处罚。

“三无”玩具或是无“3C”认证的玩具都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该案涉案货值虽小,但事关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值得高度关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儿童玩具、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护卫祖国下一代健康成长。

三、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5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未接受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任何培训服务的情况下要求退费遭拒。

经查,该公司的培训合同设置格式条款,并通过该条款约定在消费者未接受培训服务的情况下要求扣除的费用明显高于合理范畴,且对该合同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七)项,关于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不得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6000元。

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企业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合同签订中占有主导地位,有的企业利用交易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单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该案的查处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有力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消费环境。

四、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言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书包、服装案

2023年8月18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图片”书包、服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通过株洲市爱尚箱包有限公司和芦淞区爱尚服饰加工厂分别生产销售印有“图片标志的书包1750个,服装330件。图片商标为“北京神墨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07360元,获利10000元,获利已全部退缴给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3月6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书包4020个,处以罚款32208元。

经营者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案件,切实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渌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无证无照私自屠宰销售生猪案

2024年4月9日凌晨,渌口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农业部门,在株洲县渌口镇张某家检查发现待宰牲猪11头,有两名屠宰人员正在清理现场。

经查,上述牲猪进货来源分别来自醴陵石亭、本村附近农户等,猪肉未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也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上述猪肉系未经(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和未经检验合格的猪肉。张某2024年以来屠宰未经检疫检验牲猪货值84万余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9日,渌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猪肉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未经监管的生猪肉对公众造成无法预测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该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六、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6月13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燃油加油机的计控主板进行抽检,并委托生产厂家和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加油机主板的原出厂胶封胶印被破坏,与原厂状态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6日雇用人员对加油机的主板擅自进行了改动,更换了该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并在该加油站电脑旁边安装了用于作弊的信号台,从而达到给消费者少加油的目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事实。2024年8月9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燃油加油机主板一块;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60649.88元,并处以处罚1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62449.88元。

修改燃油加油机计量程序,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型为计量器具施加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违法者可根据经营状况自行设定使用作弊装置的参数和次数,通过正常的计量检定和外观检查较难发现。对该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七、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板材店销售不合格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案

2023年10月21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初购进了50张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除自愿无偿提供的1张检样样品,剩余49张已全部销售完,总货值金额是6500元,获利4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8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1349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追求有品质、个性化的家居环境已成为一种潮流,家装材料质量日益引起关注。该案警示了家装材料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努力构建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赵昌

编辑:苏莉雅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