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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农业面源污染!株洲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2024-05-09 18:42:14 字号:

亮剑农业面源污染!株洲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红网时刻新闻5月9日讯(通讯员 张军)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株洲市决定于4月22日至12月31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近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并公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举报电话:0731一一28682323

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未督先查,未督先改,边查边改”原则。各地要把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摆在首要位置,把全面排查整改当做整治体检,将各地区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相关环境风险隐患找出来、抓紧改、改到位。

(二)坚持“市级统筹,县乡落实”原则。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发动乡镇街道,形成工作合力。市级要加强统筹调度和技术指导,推动养殖污染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三)坚持“专群结合,发动群众”原则。要把工作专班和群众、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群众,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效果。

二、工作目标

“三有”:即全市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均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所有外排废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均有排污许可证,实现达标排放;所有畜禽非规模养殖场均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

“三无”:无粪水直排现象,无粪污乱堆乱弃现象,无环保督察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现象。

三、工作任务

对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开展以下突出问题整治:

(一)集中整治“已整改销号的没有整改到位和出现反弹现象”问题。对中央省环保督察、警示片、群众举报、督查督办、领导批示等已经整改销号而没有整改到位和出现反弹现象的迅速整改到位。

(二)集中整治“畜禽粪污处理不规范、粪污直排污染环境”问题。一是未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粪污;二是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三是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对环境造成影响等;四是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行为。

(三)集中整治“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落实不到位”问题。禁养区内没有关闭搬迁的或出现反弹的全部关闭搬迁到位。

(四)集中整治“养殖场(户)影响群众生活,群众举报反映强烈”问题。包括群众举报、投诉、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养殖污染行为等。

四、养殖处理设施配套标准

(一)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基本标准:“一控一基本、两分两配套、三防”

“一控”:即改进节水设备,控制饲喂、清洗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

“一基本”:即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两分”:即改造或建设管道、暗沟无缝对接的粪污、雨水两套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推行干法清粪工艺,或使用干湿分离机清出干粪,实现干湿粪污分离。

“两配套”:即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有干粪储存场所和污水储存池。

“三防”:即配套设施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

(二)具体建设规范:

1.控水。规模场配备有自动饮水设备、采用漏粪地板。无法改造的水泥地面先清干粪再水洗冲栏。

2.雨污分离。雨水道和粪污道分开:粪污由管道或暗沟引入沼气池、氧化塘、沉淀池,管道和暗沟无破损、无雨水渗入。雨水另道排放,不进入沼气池、沉淀池。

3.干湿分离。采用干清粪工艺的有刮粪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的有干湿分离机,散户有容量匹配的干粪收集桶。

4.干粪堆储。用于干粪堆储的储粪池容量每头猪不少于0.25个立方,储粪池上方有顶盖,周边无雨水渗入。用干粪棚储粪的,面积每头猪不少于0.3个平方。

5.沼气池。沼气池容量每头猪不少于0.3个立方。

6.沉淀池。有防雨水进入和气味散发的盖板,池的容量为每头猪不少于0.2个立方,无外溢的排污口。仅作粪水储存、粪水及时清运的储污池,每头猪不少于0.6个立方,有盖板,无渗漏。

7.氧化塘。采取达标排放方式的必须有与养殖量相适应的氧化塘。

8.异位发酵。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和发酵床建设面积均不小于0.2个立方。

9.种养平衡。采用种养平衡方式将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3-5头猪配套一亩农田。

10.达标排放。化学需氧量400毫克每升,悬浮物200毫克每升,氨氮80毫克每升,总磷8毫克每升。

11.第三方处理。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种植户对畜禽粪污代为种养平衡、有机肥加工等综合利用和工厂化无害化处理的,可不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但应建设容量适当、对环境无明显污染的粪污暂存设施,并必须有代处理协议和处理台账。第三方机构的运输车辆均为粪污专用车。

12.猪当量折算。一头肉牛折抵5头猪,3只羊折抵一头猪,30只蛋鸡鸭、60只肉鸡鸭折抵一头猪。

13.其它规定。规模场的配套设施除第10项外,其它数据为参考值,可根据清运频次和清运量等具体情况适度加减。非规模场在“三没有”的前提下按照各项规范参照执行。

五、活动步骤

(一)前期整治阶段(4月22日-5月18日)

1.动员部署(4月22日-4月30日)。各县市区制定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并逐级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动员养殖场(户)积极参与整治,推动工作全面启动实施。整改方案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各县市区5月1日前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活动方案》汇总到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2.摸底和整治(5月1日-5月15日)。各县市区对所有养殖场全面摸底、造册(附件1、2和5),按“一户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附件3和4),下达整改通知。要求一户不漏,资料齐全,台账清晰;各县市区边摸底边整治,对照“一户一策”督促各养殖场(户)限期整改,同时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整治效果清单,资料齐全,有完整反映改造或建设前后对比的数据和照片。每周调度一次整治进度,确保全面达成整治要求。

3.检查验收(5月5日一5月18日)。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完善相关资料,形成工作总结。市级将对全市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评估成效,反馈问题。

(二)持续巩固阶段(5月19日-12月31日)

按照前期整治阶段的步骤和要求,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查漏补缺,对新发现的污染问题,再次制定“一户一策”整治方案,督促整改;对设施不完善有可能发生污染现象的进行升级改造;继续对中央省环保督察、警示片、群众举报、督查督办、领导批示等已经整改销号的或禁养区退养情况进行“回头看”,防止反弹;做好整改验收、销号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高位推动。成立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专班,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两个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组、综合组、督导组、技术组和宣传组。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村组、到责任干部、到养殖场(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指导、推动整治活动有序开展。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实施、督促进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监测、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服务。养殖业主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单位明确责任人、责任对象、责任任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三)加强调度。工作专班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活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综合组每周进行调度,及时下发工作通报。督导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形式,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对责任落实不力、敷衍塞责、履督不改的,及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技术指导。加强政策技术指导,积极引导督促需治理的畜禽养殖主体完成配套治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择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技术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五)加大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养殖场(户)污染防治意识,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六)严格执法。对专项整治行动中不采取整改措施、不按方案整改、整改进度迟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治期过后没有整改、整改不到位、仍然存在污染现象和隐患的养殖场,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查处。

(七)加强投入。调挤专项项目资金支持县市区抓好整治。县市区结合整治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安排适当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需要。

(八)健全机制。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各县市区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和整治情况。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依纪问责。

来源:红网

作者:张军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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