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22日讯(通讯员 付佳毫)丁某从事饲料原材料生意,李某多次在丁某处购买饲料,未足额付款。2013年10月,双方经对账确认李某累计欠付货款209000元,丁某同意优惠20000元,但要求李某三年内付清,否则按月利息一分的标准计算利息。此后,李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2022年1月,李某向丁某出具金额为85000元的货款欠条,丁某多次催问余欠货款未果,故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李某未自觉履行,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醴陵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李某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醴陵法院申报财产。为推进案件执行,执行干警前往李某家中调查情况进行沟通,李某仍拒绝履行。执行干警要求李某到法院接受调查,在一旁扫地的李某配偶邓某见此情形,情绪激动,用手上的扫把不断朝执行干警头部、躯体挥打,并用簸箕扔砸现场人员,多次意图阻碍执法,执行干警在制止过程中被其抓伤手臂,态度十分恶劣。
执行干警当即将李某带离现场并对其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行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鉴于邓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醴陵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最终,李某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家人代为与丁某达成和解,将案款一次性付清。邓某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深刻认识到自己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积极向受伤干警道歉,受伤干警见其悔错态度较好,向其表示谅解。
法官提醒,当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亲友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当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切勿出于个人利益、关系的考量,消极对待或拒绝配合相关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被执行人或其他个人、组织如对法院执行有异议,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以任何形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切勿因一时冲动不计后果,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红网
作者:付佳毫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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