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29日讯(记者 龙琦 通讯员 周子熙)12月29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深入贯彻上级法院关于做好“切实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株洲法院执行宣传工作,充分展现株洲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亮点、先进经验和重要成效,凝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的广泛共识,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司法权威,株洲法院向社会发布2023年度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多与湖南某再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动产质押 自行变卖
陈某多与湖南某再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湖南某再生公司承诺分期支付货款283832元。但再生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某多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批价值30多万元的毛砂,责令其不得擅自进行处分。在执行过程中,再生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毛砂的查封并允许其自行变卖,将变卖所得款项交付给陈某多。经协商,再生公司提供自有的一台推土机作为质押担保,法院解除对毛砂的查封由其自行变卖。
最后,经过一个多月的变卖,被执行人企业欠付申请人的货款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采取自行变卖的方式处置财产,缩短了财产处置周期,实现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
案例二:段某云与段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相邻关系 替代履行
段某云与段某两家系邻居。段某云对自有的一间危房翻建时,段某以各种理由阻止施工。后又因段某云家排水问题致使段某杂屋被淹,于是段某在自家房屋前堆砌了围墙,导致段某云无法正常通行。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堆砌在原告房屋前的围墙(与原告房屋前檐相平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段某一直拒不拆除堆砌在申请人房屋前的围墙。
考虑该案为相邻关系案件,执行干警从法理、情理、邻里关系的角度向被执行人耐心讲解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经过多番劝导,最终被执行人同意拆除堆砌的围墙。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段某年近70行动不便,为早日排除妨碍,方便申请人出行,执行干警亲自动手进行拆除,该案得以圆满执行。
典型意义:邻里和睦、相互友善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若强硬执行,仍然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而执行法院从情、理、法等方面给当事人释法析理,并通过“亲力亲为”的替代性履行方式拆除障碍物,帮助恢复正常通行,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长沙某机电设备维护公司与湖南某建设公司、株洲某产业投资公司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财产报告 到期债权
长沙某机电设备维护公司与湖南某建设公司、株洲某产业投资公司产品销售安装合同一案经法院判决,建设公司需向机电设备维护公司支付电梯货款及安装费301000元及违约金,产业投资公司在欠付建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后,两被告均未履行支付义务。经网络查控,建设公司另有多个执行案件,产业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要求产业投资公司明确其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建设公司提出,不要直接冻结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产业投资公司在某工业园有到期债权,法院能否向某工业园下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
经核实情况后,执行法官向某工业园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告知其限期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后又多次与该工业园以及产业投资公司沟通付款事宜。最终,该案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详细了解案情,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为抓手,深挖细查财产线索,对于债务人主动报告的财产情况,及时予以跟进核查,并加以协调,切实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案例四:株洲某实业公司与青海某能源公司光伏发电装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活查封 协助执行
株洲某实业公司与青海某能源公司光伏发电装置买卖合同一案经法院判决,能源公司需向实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50万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能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该公司进行网络查控,但未能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奔赴被执行人住所地青海异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有光伏发电站一座,但系扶贫项目。到达发电站现场后,能源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请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和解。
为了保障发电站的正常生产经营,执行法官对光伏发电站设备进行了“活查封”,并向当地电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电费收入予以扣留。同时组织双方就扣留电费、分批提取等具体细节进行协商。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青海分批次提取扣留的电费收入。最终,45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案件执结后,实业公司表示愿意继续与能源公司进行商业合作。
典型意义:对被执行人“扶贫项目”审慎、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是人民法院主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具体行动。“活查封”让执行有温度,让企业有出路,也让胜诉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兑现、营商环境得以优化。
案例五:市人社局申请苏州某工程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关键词:失信名单 执行担保
苏州某工程公司承建株洲某楼盘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后,雇用了55名农民工分组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工程公司未依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人社局对工程公司采取劳动保障监察措施未取得实际效果,遂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80岁的母亲。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在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李某向法院提出解除其公司失信被执行人的请求。
执行法官对李某进行了释法析理,促使其签订书面执行担保承诺,以其个人名下全部财产作为担保,三方重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将李某列为本案的保证人后,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措施。最后,李某主动筹措资金一次性支付了欠付的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利用登记非实际控制人为法定代表人而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破坏了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执行法院充分运用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间接执行措施以及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手段,促使该案成功执结,有力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倡导了诚信理念。
案例六: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逃避执行 拒执打击
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某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经调查了解,赵某在外地法院某执行案件中,曾收取夏某向其支付的80万元款项,但赵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偿还给工程机械公司,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开支。法院认为赵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与公安机关远赴外地对赵某实施布控和异地司法拘留,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法院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将混凝土泵车租赁等收入款挪作他用,逃避应承担的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典型意义:拒执案件的立案侦查督促了当事人履行义务,加大拒执罪审查移送力度,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性的坚决打击态度,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七:追缴李某犯罪违法所得执行案
关键词:黑财清底 依法处置
法院依法对李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判决,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3.75万元及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37.7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法查封了李某名下所有的房屋及车辆,并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公积金。随即对李某名下的房屋及车辆进行拍卖,其中,李某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房屋经拍卖流拍后进入变卖程序,亦无人竞买而流拍。案外人谢某与刘某申请以变卖流拍价购买此房屋,所得拍卖款尽数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全面查控涉黑恶犯罪财产,充分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措施,及时将违法所得追缴到位,推进黑恶案件财产处置的规范化,有效铲除了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展现了法院“黑财清底”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八:肖某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关键词:拒执打击 刑事自诉
包某以被告人肖某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提起控诉,未予立案。自诉人包某遂向法院提起自诉。经查,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为规避财产被执行,从某保险公司退保,退保金43923转入其银行账户上,同日被转出至他人账户。被告人有多项收入均未用于归还执行款项,且通过微信支出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的实际情况,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着眼于微信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通过调取收支消费记录或明细,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退保金、消费支出等情况,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的财产线索并固定相关拒执证据。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利用法律武器震慑了被执行人,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傅某良与朱某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基层参与 执行和解
朱某清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路边行走的行人傅某良发生碰撞,造成傅某良受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朱某清赔偿75305.64元。申请人提供线索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征收款并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经实地调查,执行干警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当地村民,平时也相互认识并有来往。执行干警数次前往当地村委会,借助基层组织的影响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最终,在法院和当地基层组织的共同努力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了部分款项,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典型意义:执行法官积极汇聚基层组织力量,加强释法明理,让申请人认识到被执行人的赔付意愿和客观困难,同时向被执行人明确其赔付义务,实现当事人相互理解体谅、“各让一步”,最终促使达成执行和解。
来源:红网
作者:龙琦 周子熙
编辑:任欣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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