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18日讯(通讯员 欧阳海波)近日,株洲市公布十起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事故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蔓延势头,筑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屏障。
一、谢某桂等人非法制造危险物质案
2023年9月3日至9月8日,执法人员摸排发现谢某桂、谢某米、杨某某、谢某林等人在醴陵市李畋镇麻石村山下组谢某林家养猪场内从事“笛音”烟花内筒和药、装药工序。执法人员当即没收装药设备、原材料、有药成品及半成品。
谢某桂等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养猪场内生产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9日,谢某桂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危险物质被醴陵市李畋镇派出所行政拘留。
二、胡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3年9月20日,醴陵市左权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站会同板杉镇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在左权镇将军村八方组胡某某家中查获线香类烟花(俗称“狗尾草”)成品22箱,每箱1800根,半成品40000根。经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成品狗尾草单根含药量1.26g,半成品含药量1.24g,总计含药量99.50kg。
胡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27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胡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板杉镇派出所立案侦查。目前胡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
三、甘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3年9月22日,甘某某伙同吴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醴陵市李畋镇富里社区横板桥组何某某家中从事水母烟花加工,被李畋镇人民政府打非工作队查获。现场查获水母烟花成品约7箱,合计15800个,水母烟花药筒11000个。执法人员将水母烟花成品扣押,并将甘某某等人带回李畋镇派出所进行询问。
甘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生产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24日,甘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已被李畋镇派出所行政拘留。
四、李某、梁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2023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李畋镇富里居委会横板桥组李某住宅查获线香类烟花爆竹(俗称“狗尾草”)成品60箱(每箱400根)、未装箱成品1270根、线香类烟花爆竹(俗称“狗尾草”)药饼73个(每个330根药芯);在李某邻居家查获动感水母烟花成品79箱(每箱200个)、半成品药筒3袋(每袋内药筒分别为4000个、4000个、3000个)。9月27日,经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总药量316.95kg。
李某、梁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储存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28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李某、梁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已被李畋镇派出所刑事拘留。
五、瞿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2023年10月8日,瞿某某到醴陵市李畋镇派出所投案自首,10月1日至10月4日,自己在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石角湾组曾某某家中加工烟花爆竹,经计算总药量为50.05kg。
瞿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他人家中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10月9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瞿某某、曾某某因非法储存爆炸物,被李畋镇派出所刑事拘留。
六、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在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一村民家中发现少量线香类烟花爆竹成品。经查,陈某某在家中制造线香类烟花爆竹(俗称“狗尾草”),并把相关原材料发放到周边7户群众家中进行加工。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行为,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扣押,现场收缴非法生产的线香类烟花爆竹30箱。
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生产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7月18日,攸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攸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七、彭某某等8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2023年9月,执法人员在攸县新市镇钟佳桥村开展打非治违巡查时,发现一赣J牌照箱式货车装满半成品爆竹“西炮”一千余盘。进一步侦查发现,彭某某伙同他人在攸县新市镇千山鸿顺竹木有限公司厂房生产富贵花开、西炮等违禁烟花产品。经查,现场收缴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1500余件、半成品70万余个,制造爆竹机器一套,烟火药原材料硫磺、高锰酸钾等若干。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行为,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以予以扣押。
彭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竹木加工厂内生产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彭某某等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9月25日,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彭某某等7人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另1人在逃已在网上发布通缉令,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八、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2023年5月21日,接群众举报,炎陵县沔渡镇可能有烟花非法加工。5月22日,经执法人员走访摸排,在沔渡镇大江村朱某某家中,查获烟花爆竹成品418箱,半成品18袋(每袋14400根),散装8捆(每捆600根),另有纸箱、胶水等若干。执法人员当即收缴了非法生产的产品及原材料。
朱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竹木加工厂内生产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彭某某等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朱某某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取保候审。
九、刘某某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2023年7月20日,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渌口区淦田镇华石村华石组在一民房内查获大量疑似硝酸钡、高氯酸钾、“亮珠”等用于制作烟花爆竹危险性原材料,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设备和烟花爆竹成品。经查,该民房系刘某某自建房,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刘某某2、刘某某3、刘某某4、肖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等人,利用其私宅雇佣人员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私宅生产烟花爆竹,现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彭某某等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7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对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刘某某等8人已被刑事拘留。
渌口区应急局依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3.5万元奖励。
十、张某某涉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2023年8月17日,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芦淞区白关镇姚家坝大冲组村民张某某住所处及周边菜地查获烟花制品狗尾草半成品119件,每件680支,共计80920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非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根据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检验结论为烟火药制品。
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家中非法加工线香类烟花爆竹(俗称“狗尾草”),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且作业时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8月24日,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株洲市董家段公安分局调查处理。9月19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株洲市应急局依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株洲市成立了12350举报投诉中心,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举报热线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500元-30万元现金奖励。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海波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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