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株洲市小微信贷与担保协会、株洲市粮食行业协会等8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向株洲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年度报告,未以任何形式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株洲市民政局对此8家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株洲市民政局将此8家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民政局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株洲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0日
来源:红网
作者:株洲市民政局
编辑:颜洪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