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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妇女 司法护航 株洲天元法院在行动
2023-03-08 17:49:08 字号:

关爱妇女 司法护航 株洲天元法院在行动

红网时刻新闻3月8日讯(通讯员 蔡澄)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展示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天元区法院从全院审结的各类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选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引领大家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氛围,助推和谐家庭、平安天元建设。

田某诉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田某与被告黄某某系一家人,是儿媳与公公的关系。田某与黄某某儿子于2021年2月结婚并将户口迁至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黄某某房屋所在地被某项目征用,并将征地补偿款按制定方案发放到户主名下,因原告与丈夫黄某均在被告为户主的户口本上,该征地拆迁补偿款全部打到被告户头上,其中原告部分为337,4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属于原告的个人补偿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均予以拒绝,田某认为,被告占有原告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遂诉至天元区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限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田某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337,400元。黄某某为户主,原告田某作为户主黄某某的儿媳,系某项目征地拆迁的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该项目下的相应的征拆利益。本案所涉征地拆迁以户为单位,黄某某户下拆迁协议由户主黄某某签订,拆迁款由户主黄某某领取,领取后应在本户内进行再分配。现被告经多次催促,仍未将有关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无故占有原告名下的拆迁款于法无据,依法应承担返还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所以,广大妇女同胞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必要的时候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可害怕、退缩,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孔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孔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刘某实施身体、精神上的侵害和控制,多次语言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刘某,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更是扬言要杀害刘某父母。为此刘某多次寻求帮助,但均不能有效制止孔某的家庭暴力。刘某不堪重负,向天元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孔某的行为和表现给刘某造成了现实侵害和恐惧威胁,故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孔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孔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禁止被孔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刘某。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刘某的申请及时作出裁定,迅速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遭受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更严重的后果。在此,天元区法院呼吁所有的妇女同胞们:当您及身边的人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让家庭少一份暴力,多一份安全,让社会少一些冷漠,多一些温情。

来源:红网

作者:蔡澄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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