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15日讯(通讯员 崔林)近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入推进“利剑行动”进展,下面一起来看看。
株洲行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逃避监管偷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省大气帮扶督导组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航拍发现该企业在喷漆房顶部中间私自设置了旁路收集管道,通过暗管将生产废气引至后山通道对空排放。该企业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确定的裁量标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突击检查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及时锁证。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炎陵县某竹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0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某竹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一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于2022年12月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后,未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经查明,该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70.1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处罚款人民币12278元。
【启示意义】
加强教育作用,利用行政处罚增强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规范。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投入生产案,项目申报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上门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帮扶其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但企业未意识到严重的法律后果,以侥幸心理实施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事件,该企业环保意识显著增强,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完善了环评审批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自觉遵法守法。
攸县某石灰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
近期,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开展了大气监督帮扶专项行动,针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监督及技术指导。在检查中发现有一家石灰厂在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三级脱硫除尘设施闲置未启用,煅烧窑炉中产生的废气未经任何处理,通过煅烧窑炉顶部窑炉口高空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该企业主要责任人移送至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也是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环境管理和治污水平,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该案企业受到处罚与教育之后,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恢复了三级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
来源:红网
作者:崔林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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