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15日讯(通讯员 崔林)在持续开展的“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查获一起未按要求排放废水的案件。
3月21日,接到芦淞区热心市民反映“芦淞区金某米粉厂污水直排”问题后,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芦淞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车辗组金某米粉厂对其展开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干米粉的加工与销售。该厂浸泡工序产生废水,废水流到1.5吨的储水容器里沉淀后未再进行深度处理外排,直接进入外环境,造成周边水域污染。
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车辗组金某米粉厂废水直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4月2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车辗组金某米粉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L-5号),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同时依据《株洲市公众举报环境违反行为奖励试行办法》株环联【2019】4号文件规定,给予举报人进行200元的奖励,以资鼓励。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2017]68号),本次生态环境损害是由金某米粉厂外排废水进入外环境,造成水污染事件,对厂区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故金某米粉厂为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本次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理应由金某米粉厂承担。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为补偿生态损失,建议金某米粉厂在米粉厂周边种植价值六千元树苗(含人工及养护费用)作为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对此,该厂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消除了环境污染。之后,该厂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因地制宜,在厂周边种植茶树苗750株,费用七千余元。
该案的办理,对类似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部门联动推进,创新性采取集中磋商、集中签约的方式,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结合污染程度、周边情况及未来用途,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恢复方式,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来源:红网
作者:崔林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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