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15日讯(通讯员 崔林)在深入开展的“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查获一起原料碎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遮盖的案件。
8月30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展开现场亮证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拌合站厂区原料碎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遮盖,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围挡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关于该违法情形的处罚基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本案警示相关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生态环境执法将严格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企业应当严格守法。
来源:红网
作者:崔林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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