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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承诺放弃工伤赔偿后又起诉用人单位,能获支持吗?法院判了!
2026-11-05 18:52:05 字号:小中大

以案说法丨承诺放弃工伤赔偿后又起诉用人单位,能获支持吗?法院判了!

红网时刻新闻11月5日讯(通讯员 刘强 刘瑶)劳动者为了让用人单位协助认定工伤,书面承诺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事后劳动者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湖南某建筑公司系株洲某小区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被告株洲某劳务公司系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7月,原告童某在涉案项目工地使用电锤开凿线槽时,被掉落的电锤砸伤右足。经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足第4跖骨基底部骨折;2、右足骰骨骨折。2025年1月,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我局核实查明事实如下:童某系株洲某劳务公司分包的湖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的员工。”载明原告的用人单位为被告株洲某劳务公司,此次受伤为工伤。2025年6月,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确定原告为伤残拾级。

2025年8月,原告童某向被告株洲某劳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上面载明:“本人童某,因本人于湖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因工受伤,需以贵司名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本人承诺:贵司向本人出具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仅用于本人工伤报销,不做其他作用。本人的用工主体实际上并非是贵司,本人于本项目做工4天的工资均已付清。本人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向贵公司主张用工主体责任。本人自愿贵司无需缴纳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以现金的方式发给本人,如本人要求贵司给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均由本人承担。特此说明!”后原告从人社部门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2026年3月,原告童某将湖南某建筑公司和株洲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2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29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6707.5元等赔偿。被告株洲某劳务公司向法院出示童某所写的《情况说明》,辩称原告已放弃赔偿主张,且非其公司员工,其公司并非适格的被告主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认定工伤时,载明原告的用人单位为被告株洲某劳务公司,被告株洲某劳务公司与原告童某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遂认定株洲某劳务公司应对童某本次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株洲某劳务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关于原告放弃向该公司主张用工主体责任的内容系公司利用其协助申报工伤的强势地位让劳动者作出,有违公平原则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遂判决被告株洲某劳务公司向原告童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待遇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属于法定义务。劳动者遭受工伤后,亟需用人单位配合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工伤申报,劳动者客观上属于弱势地位,议价能力弱,其为换取单位协助办理工伤认定而作出放弃向单位主张赔偿的承诺,并非自由意志下的自愿处分。用人单位借助身份优势地位变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违背公平原则与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应认定无效。

来源:红网

作者:刘强 刘瑶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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