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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区曝光一批大气污染违法典型案例
2026-05-25 09:12:35 字号:

渌口区曝光一批大气污染违法典型案例

我们每天呼吸的空气与健康、气候、城市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为守护渌口区蓝天、碧水、净土渌口区城管局曝光了近期查处的一批大气污染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露天焚烧秸秆案

2025年12月1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刘某某在渌口区渌水二桥南400米附近的自家菜地里面露天焚烧秸秆,根据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的通告规定,该地点属于秸秆禁烧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行为人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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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案例二、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25年12月3日,在渌口区渌口镇大石围011县道湘江边,湘江东岸城中村配套道路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雾化降尘措施,且裸露黄土未覆盖、未及时冲洗地面及车辆,在施工时未落实扬尘防治责任,造成了空气污染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施工单位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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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案例三、焚烧塑料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案

2025年12月18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易某某在渌口区南洲镇湘渌大道附近的新建工厂在装修时,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装修塑料垃圾随意堆放而未及时清运造成失火,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行为人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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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案例四、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6年1月8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何某某在渌口镇王家洲桔园岭,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行为人改正。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何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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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案例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26年1月14日,在渌口区渌口镇011县道湘江边,渌口区大京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渌口镇堤坝防护及配套工程施工现场在土方开挖时未采取雾化降尘措施、未及时冲洗地面及车辆,造成了空气污染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施工单位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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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案例六、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2026年4月28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唐某某在渌口镇伏波大道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按期整改。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唐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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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案例七、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2026年5月9日,渌口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陈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渌口镇津口东路渌江明珠未经许可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按期整改。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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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案例八、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26年4月17日,经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某有限公司在位于南洲镇湘渌大道的渌口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提质改造项目、南洲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二期工程施工现场黄土未覆盖到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渌口区城管局于2026年5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此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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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来源:渌口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渌口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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