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经营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将于2027年1月8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落实两项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压实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各经营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计量秩序,现就新规核心内容及各主体合规要求告知如下:
一、新规适用范围
本次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的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电子计价秤。
二、新规关键时间节点
(一)《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正式施行;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
(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正式施行;2027年1月8日起,必须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
(三)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年1月8日。
三、各经营主体合规责任要求
(一)生产企业:提质升级,合规生产
自2026年1月8日起,停止生产不符合《型评大纲》的电子计价秤。需严格对照新规要求,加快推进产品技术升级改造,新产品必须具备开壳自锁、唯一身份编码、“三码一封”功能,并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
(二)销售企业:规范进货,源头把关
严禁购进、销售2026年1月8日后依据JJF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生产的旧型号电子计价秤,有序合规消化存量库存。2027年1月8日起,不得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新版型式评价大纲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一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
(三)使用单位:主动自查,有序更换
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及零售商户等使用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的各类经营主体,应对在用电子计价秤开展全面自查,采购并更换2026年1月8日以后生产的电子计价秤的,必须选用符合新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产品,采购及验收要点如下:
一看标识:检查秤体是否有清晰的“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和“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字样,以及制造商名称、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软件标识、检定分度值、制造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查铅封:重点查看秤体侧面螺丝孔、量程调整装置等关键部位,铅封应完好无损、未被破坏。
三验身份:通过官方渠道或扫描秤体二维码,输入代码核验唯一身份信息如生产码等,是否与CPA证书一致。
原型号电子计价秤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以使用至2027年1月7日,2027年1月8日起必须更换并使用符合《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的电子计价秤,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
四、特别提醒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按规定及时更换在用电子计价秤,进一步规范计量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使用电子计价秤各类经营主体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新《型评大纲》电子计价秤、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来源:株洲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苏莉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