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以案说法丨网购“全新原装”手机竟是翻新机?石峰法院判了:退一赔三
2026-03-25 17:23:03 字号:

以案说法丨网购“全新原装”手机竟是翻新机?石峰法院判了:退一赔三

红网时刻新闻3月25日讯(通讯员 陈霆霆 罗达)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原装正品”手机,收货后却发现竟是二手翻新机,能否要求“退一赔三”?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3日,田某通过淘宝网在杨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一台苹果手机,支付价款5058元。商品页面及交易快照显示,商家对该手机宣传为“原装正品、支持官网认证、专柜验货、支持爱思、沙漏、GSX验机;支持全国800余家官方售后检测”,并告知买家“收到后需自行激活”。

田某收货后,因手机屏幕在低亮度下显示异常,通过苹果官网查询发现,该机已于2023年5月被激活,保修期截至2025年5月5日,并非商家所称“全新原装正品”,实为二手翻新机。田某遂以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处理。经平台客服协调,商家同意退货退款。田某认为商家应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将卖家杨某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505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5174元,同时要求淘宝公司在店铺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淘宝公司辩称:其仅系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并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在纠纷发生后,已向田某披露了卖家杨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涉案商品作下架处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田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向杨某购买涉案手机,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杨某在淘宝店铺中将涉案手机宣传为“原装正品”“收到后需自行激活”,但实际交付的手机已于2023年5月被激活,明显早于购买时间,属于二手翻新机。手机是否全新、是否原装,直接影响其价格及消费者购买决策。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买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以涉案手机价款三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平台是否需要担责。淘宝公司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在纠纷发生后,已应田某申请披露了卖家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涉案商品作下架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信息披露的要求。田某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退还田某货款5058元,并支付赔偿金15174元。

法官说法

诚信经营是法定义务。网络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对商品来源、性能、状态等作真实、全面的宣传,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杨某通过虚假宣传将翻新手机冒充全新原装手机销售,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杨某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应切实履行监管和信息披露义务。平台需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涉嫌售假、欺诈的商家及时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在消费者需要时,如实披露商家真实信息,若未尽到上述义务,将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要注意保存商品页面宣传截图、聊天记录、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等证据。收货后应及时验货,必要时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商品信息。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宣传或欺诈,可以通过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来源:红网

作者:陈霆霆 罗达

编辑:曹缇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