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案
2026年5月25日,石峰区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石峰区环保大道,发现当事人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石峰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车辆未密闭运输渣土案
2026年7月15日,石峰区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石峰区新明路,发现当事人某某渣土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密闭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石峰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株洲市某某渣土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注:本案处罚时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已于2026年8月16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而废止,相关规定由法典相应条款承接。)

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案
2026年6月26日,石峰区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石峰区环保大道,发现当事人胡某某未取得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石峰区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26年6月16日,株洲市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株洲某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内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根据规定,其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2026年7月15日,株洲市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株洲某某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注:本案处罚时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已于2026年8月16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而废止,相关规定由法典相应条款承接。)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2026年6月16日,湖南某某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消纳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石峰分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处置建筑垃圾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合法消纳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来源:石峰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聂千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