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9月21日讯(通讯员 丁子璇)近日,在“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查获一起污水直排且超标排放的案件。
2022年6月7日至1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先后三次发现该单位受污染的导排水未经处理溢流至排水渠,沿排水渠直接排放至渌江,且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最高超标分别为18.77倍、11.85倍。
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超标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第(二)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和表7-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该单位处罚金7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元某处以行政拘留。被责令整改后,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采取分流、减量、调运等措施提高废水处理能力,很快实现了废水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必须持续加强执法监管。执法人员第一次发现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后,并没有因为已经立案而放松监管,而是紧随着又开展了几次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改正,也进一步证实了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有放纵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通过持续不间断的执法监管,保持监督执法的高压态势,不但为办案提供了更加有力的证据,也促使企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达标排放。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结合该单位生态环境违法事实与情节,严格根据裁量权基准规定,细化量化裁量幅度,既使被处罚企业心服口服,积极整改,又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红网
作者:丁子璇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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