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地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出台,为新时代地名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责任,让地名命名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也必将成为服务株洲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硬核支撑”。
理顺了“行政主管”和“专业主管”。以往,地名管理工作协调难度较大,导致地名命名未批擅用,产生大量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配合进行了明确安排。全市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实现前置审批,依法遏制地名“任性”命名更名,杜绝不规范地名产生。
界定了管理对象和管理边界。《条例》列出了8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其中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是以前未明确纳入,根据管理需要纳入的地名类型。同时,对住宅区、楼宇名称等则限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明确了政府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
细化了审批程序和流程。《条例》规定在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材料内容,简单明了,不仅满足地名审批和地名信息资源服务管理要求,而且简化了办理材料,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进一步理顺了住宅小区的命名流程,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征求同级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强调了知情权和参与度。地名具有较强的文化属性、专业属性和社会属性,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求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听取民意,开展评估论证,让专家学者充分说理,既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也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族尊严、文明风化等一系列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的方面。”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2022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起始之年,株洲将尽快出台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及标准地名使用的认知度,规范地名管理,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谢嘉 高章明
编辑:任欣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