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施行。近日,株洲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促进《条例》有效贯彻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明确了管理原则。《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理顺了管理体制。《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规范了地名使用。《条例》明确规定:“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加强了命名更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明确了提交申请书、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这些规定将对防止各地各部门“任性”改名发挥重要作用。
强调了文化保护。《条例》“地名文化保护”一章,并对地名文化遗产实行严格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名录。
此外, 《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对违规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自2015年起,株洲出台了《地名管理办法》《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随着我国地名管理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升,相信在株洲地名命名和更名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老地名将被充分保护,激发地名新活力,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谢嘉 高章明
编辑: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