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3月29日,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十条举措,积极主动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医保业务。
一
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免费救治
· 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免费救治,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在异地救治的患者,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对未参保患者先行救治,抓紧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按医保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二
下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 从2022年3月28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以及试剂费用总和由之前不得超过40元/人次下降至不得超过28元/人次;混检价格由之前10元/人次降至8元/人次。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2元/人次,其中,检测项目最高价格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
三
及时调整将新冠肺炎治疗用药
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要求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甲类报销政策。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按照省医保局有关要求,及时将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四
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品采购保障工作
· 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不能满足医疗机构采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的需求时,医疗机构可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
五
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正常运转和疫苗接种
·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结算拨付医疗费用,对因特殊时期无法及时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先行预付。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确保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支付政策影响救治。足额保障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确保不因资金上解问题影响疫苗保障供应,不因接种费用结算问题影响接种工作正常开展,杜绝因疫苗及接种费用问题影响接种进程。
六
延长参保缴费期
·参保企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不因疫情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2022年6月30日之前,参保企业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参保人员的医疗生育保险住院待遇不受影响。
·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续保截止日期从2022年2月28日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未及时续保缴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延长缴费期内续保缴费的,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等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2022年度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截止日期从2022年2月28日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未及时续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延长缴费期内续保缴费的,可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七
优化门诊医疗保障服务
· 延长特门待遇享受期。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期在2022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原定点医疗机构不变。
· 特殊病种门诊和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实行“长期处方”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长期处方”制度。特殊病种门诊月标准结余费用可滚存至该月所属自然年度有效期内的剩余月份,享受特门和“两病”待遇的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凭处方一次性购买2-3个月的药品。
八
保障转移接续人员医保待遇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九
取消定点医药机构预留金考核
· 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取消2021年度预留金考核,直接全额返还定点医药机构。
十
持续优化医保服务
·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做好“五个办”(网上办、电话办、及时办、延期办、容缺办)经办服务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并对外公布服务电话,提供医保政策咨询服务。参保人可通过“湘医保”“株洲医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永久停保人员,家属可通过“诸事达”App申请个人帐户提现业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异动、基础信息修改、注销登记等业务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先行办理,后期再补交资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的新参保登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人员信息修改、医保待遇核定发放等业务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先行办理,后期再补交资料。
来源:红网
作者:周玮明 尹志华 杨浩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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