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例降低至30%、单缴存职工贷款额度提升至60万元……4月1日起,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将执行新政,推动政策更加完整准确全面发挥效用。3月25日,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议案》。
此次调整内容包括支持生育政策、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提高租房提取限额以及取消部分公积金使用限制六个方面。
调整依据我市当前房地产形势及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在坚持“认房认贷”、同套住房“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等政策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此前,这些调整内容已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通过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和市司法局政策合规性审查。
此次调整,在落实“房住不炒”原则基础上,坚持“适度放宽”的原则,更好地支持广大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为全面助力建设幸福株洲作出住房公积金新的更大贡献。
一、支持生育政策。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提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0万调整至60万元。株洲市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三、降低贷款首付比例。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家庭名下第2套有效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低至30%。
四、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取消异地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本市户籍限制;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60万元。
五、提高租房提取限额。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每年租房提取限额由单身职工7200元、已婚职工夫妻合计10000元均提高至15000元。
六、取消部分使用限制。取消按月对冲生效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2倍月缴存额的规定;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套内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商品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取消湖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不得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规定。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伍靖雯 李潇涛
编辑:任欣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