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宣判现场。
红网时刻8月20日讯(通讯员 谭丽萍)8月18日、20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对3起涉毒品案件的4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其中3名被告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其中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4次容留朋友戴某某在其家中或其驾驶的小车内,吸食由其与戴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或由戴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
法院认为,刘某某在家中及驾驶的小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炎陵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禁毒斗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教育,拓宽以案释法渠道,扛起禁毒责任担当,努力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来源:红网
作者:谭丽萍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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