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5月26日讯(通讯员 徐世俊 易宇)“我现在很后悔,以后再也不随便替人做担保了”。5月25日,茶陵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担保人王某东在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是说。
现场兑现执行款。
王某东和谢某锦是朋友关系,平时关系较好。2016年9月,谢某锦找到王某东,表示自己正在经营一项目,急需资金周转,要他想方设法帮自己借点钱。出于“义气”,王某东便把自己的朋友刘某珍介绍给了谢某锦。2016年9月20日,谢某锦向刘某珍借款2万元,并当场向刘某珍出具了借据,王某东则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字,约定三人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直至借款人本息还清时为止。后谢某锦未按约定还款,并在2019年5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无法偿还借款。2019年10月,刘某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1月,茶陵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王某东就借款人谢某锦向刘某珍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东迟迟不予履行还款义务,刘某珍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刚开始,王某东很有情绪,表示自己也是受害人,作为担保人自己没有拿过一分钱好处。针对这一情况,茶陵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建升多次联系王某东并上门做其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5月25日,李建升再次召集双方协商还款事宜。经反复协商,申请人刘某珍自愿免除部分利息,同意以29300元了结此案,随后,被执行人王某东当场一次性支付了执行款,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担保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当有人请你提供担保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担保前要对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以往履约信誉等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担保涉及的金额要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切忌碍于情面草率签字或超出自身承受能力。
2.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是保证,也可以用财产抵押或质押。这样一来,将加大债务人的风险,可以促使其自觉履约,也有利于担保人降低风险。
3.一旦做了担保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绝不能签个字就不管不问了。担保人要及时掌握被担保人履约情况,随时与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互通信息,一旦发现不利于履约的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来源:红网
作者:徐世俊 易宇
编辑:任欣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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