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住房不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意见,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以下几项调整: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一)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1.1倍。
(三)按照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株金管委〔2020〕1号)文件第三条“非销户类提取最低保留额由12个月缴存额调整为100元”。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认住房套数。职工家庭不得因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购房地缴存地实际拥有的有效产权住房套数认定。
(二)限贷款次数。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2次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和利率标准。第1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已有1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上浮10%。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上浮10%。
(四)公积金还贷调整。公积金冲本结清贷款,不再要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留12个月月缴存额。
三、“认房认贷”标准
(一)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缴存地购房地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含未成年子女)无有效产权住房(含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按首套首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即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20%,贷款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
(二)第2套房,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缴存地购房地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及家庭名下仅有1套有效产权住房(含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第2套住房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即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20%,贷款利率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三)第2套房,第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缴存地购房地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含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其家庭名下有1套有效产权住房,或虽无有效产权住房,但已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第2套住房第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即求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四)不予贷款的情形。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缴存地购房地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其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有效产权住房的(含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办理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需要增加的资料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暂未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四县、市以及渌口区)查询系统完全对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还须提交缴存地购房地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含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无其他住房承诺书。
提取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职工家庭不得因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请提取(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暂按缴存地及购房地有效产权住房计算)。
政策调整前,认职工家庭已使用公积金住房套数,规定“职工家庭限2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含提取、贷款)”,不考虑职工家庭名下有多少套房。只要未使用过公积金或只使用过1套的,均可继续提取或贷款。也就是说和公积金产生过直接联系的住房只能有2套,超过2套就不能使用了。
政策调整后,改认职工家庭名下有效产权住房套数,不考虑曾经使用过公积金的住房套数,只要职工家庭名下有效产权未超过2套(含2套),在规定期限内(不动产权证1年内,购房合同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同套房“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的政策仍保持不变。
例如:某职工结婚的时候买过一套小面积的房子提取了公积金,婚后为了改善住房条件,换了套大面积的房子,也动用了公积金,现在因为工作调动卖掉了一套再买一套,目前家庭名下拥有住房未超过2套,如果申请提取公积金,按老政策来说就不能提了,但是按新政策就可以提。
二是非销户类提取最低保留额由12个月缴存额调整为100元。
2018年6月,为缓解资金压力开始实施“保留12个月缴存额”政策。通过近2年政策调控与资金运作,我市归集资金能够满足当前的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并且个贷率已由2017年的89%降至目前的83%,处于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规定的80%至85%的资金安全区间。因此,该政策的历史使命已完成,本次调整将其予以取消。
政策调整前,非销户类提取中除租房提取只需保留100元以外,其他类型非销户提取如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等都要保留12个月缴存额。政策调整后,非销户类提取个人账户最低保留额统一为100元。
三是取消购(建)房提取不得超过3次、房屋层高不得高于3.5米的规定;建造、翻建、大修提取每平方米最高核算额由1500元调整为3000元。
原政策不但限制使用公积金(含提取、贷款)住房的套数,还限制了购建房提取次数,即“两套三次”政策。新政策只认职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对购建房提取次数不再做限制。另外,还取消了对房屋层高的限制,但房屋面积限制仍保持不变(套内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此外,根据目前自建大修住房成本的上升,相应的公积金核算额度也进行了调整,按每平方米3000元核算可提取额。
四、关于新政的执行时间
本次新调整的政策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株洲新闻广播
作者:蔡欧亚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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