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11月15日讯(通讯员 曾沁丰 万瑾昕 吉群芳)“谢谢,谢谢……”一名姓丁的50来岁的男人紧紧地握住检察官刘慧勇的手,眼里噙满泪花,不停地道谢。
自从被刑事立案以来,丁先生一家人背上了巨大的心理负担,无心打理生意,终日惶恐不安。直到接到撤案通知后,全家人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
事情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间,株洲老沪工五金交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从株洲市石峰区新华焊割器材销售处购进货物20余万元,接受了售货方以北京两家公司开出的两张票面金额20.40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该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后移送至株洲市芦淞公安分局,芦淞公安随后进行刑事立案。
当事人“老沪工”公司法人代表丁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向芦淞区检察院反映,请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对其刑事立案。
芦淞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刘慧勇等先后调阅了相关案卷材料,查询了相关法律依据,承办人通过“百度”查找发现2015年公安部经侦局曾就相关问题致函最高法研究室,同年6月11日最高法研究室在复函中明确规定了“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案件承办人向公安机关传递这一情况,但公安机关认为该《复函》来源于百度搜索而非官网,其内容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为回应办案单位的质疑,案件承办入先后在检察内网、法院官网、湖大图书馆等进行了查询,向省院侦监二处、省院硏究室等进行了咨询,在依然未果的情况下,锲而不舍地通过省高法研究室向最高法研究室咨询,最终对《复函》的内容子以了确认。
7月20日,芦淞公安分局根据芦淞检察院的意见撤销了对“老沪工”的刑事立案,涉案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铲除“欺行霸市”恶势力
50多岁的谢某是株洲胜英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之前曾是南苑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谢某自行成立了“株洲市伟哥资产筹备小组”,以开元公司和南苑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认为信佳百货名下的银滨楼商铺为其所有,信佳百货侵占了自己的财产。
为了阻扰信佳百货继续经营,从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谢某组织人员以“维权”为幌子,采取堵门、锁门、剪断电线等方法进行滋扰,张贴侮辱性材料、在门口播放高音喇叭进行辱骂,阻止顾客进店消费扰乱正常经营。
不仅如此,谢某还指示他人在银滨楼四周的公共道路上私自划了20多个停车位,强制向他人收取停车费。
此外,谢某还利用胜英公司股东身份以及经理职务便利,一直占用本为公司所有的银滨楼商铺,将上述商铺隔成小的仓库出租给他人经营,非法收取租金1067396元。
这个欺行霸市的组织引起了群众的公愤。
芦淞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以普通刑事案件报请芦淞检察院批准逮捕相关责任人。
通过审查,芦淞区检察院认为以谢某为首的“资产筹备小组”属于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定性为恶势力集团犯罪,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18年10月30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谢某犯寻衅滋事、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此外,该团伙骨干成员谢某某获刑3年,李某获刑1年6个月。并责令谢某退还侵占胜英公司财产1067396元,谢某、谢某某、李某赔偿信佳百货经济损失。
该团伙的覆灭,铲除了长期以来影响芦淞市场群发展的毒瘤,人民群众拍手叫好,中央等多家媒体报道,中央督导组给予了高度肯定。
检察建议化解民营企业间的矛盾
李某某与何某某因为芦淞区红枝叶假日酒店的经营问题产生了债务纠纷,李某某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3月,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株洲市红枝叶服装厂、红枝叶服饰有限公司、红枝叶假日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75.7万元及利息114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李某某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对红枝叶假日酒店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红枝叶假日酒店的实际经营者)向芦淞区检察院提出了执行监督申请,何某某认为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查封手续不合法、法律文书未按规定送达、评估拍卖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向芦淞检察院反映类似问题。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激化。
接到两位民营企业家的申诉后,芦淞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出了民行科干警到区法院调查、了解该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查阅案卷时,发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马上向区法院发送了检察建议书,就该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并督促整改。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并邀请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解决问题。顺利推动解决了民营企业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保护了双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
来源:红网
作者:曾沁丰 万瑾昕 吉群芳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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