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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石峰区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9-10-02 13:48:43 字号:

红网时刻株洲10月2日讯(通讯员 肖澎 李飞鹏)“本院认为,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29日,石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云开以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石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新文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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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现场。

石峰区检察院对该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7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石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株洲市石峰区经营一家油桶清洗店,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张某雇佣被告人刘某平、左某、刘某峰等人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整形、充气、切割业务。其店内用一台燃煤锅炉产生高温气体对外观较好的废物桶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后转卖获取非法利益,对一些损坏较大的废物桶则进行切割后作废铁销售。在清洗、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油、废渣通过渗坑的方式进行排放或者用废旧铁桶装盛后随意露天堆放,造成环境污染。2013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等人收集、清洗、处置来自被告株洲某环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危险废物桶数万个,环境污染产生的应急处置和事务性费用共计128.29万元。

环境污染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所在区域发展造成的潜在危害更是不可忽视。为让被污染的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保护,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争取达到“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石峰区检察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和承担环境污染产生的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42.29万元,并在株洲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肖澎 李飞鹏

编辑: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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