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对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进行调整,其上限分别为19234元和4616元。
按惯例,我市每年6月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进行调整。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株洲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株洲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76936元)计算,2019年度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234元,单位和职工单边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08元。凡超过上限的,将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职工月均工资的组成,由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工资、地方津贴和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其他奖金等组成。2019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8月31日截止。
来源:株洲日报
编辑:苏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