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第一案公开宣判。
红网时刻株洲3月1日讯(通讯员 黄怡康)2月26日上午,醴陵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黄某某、周某某等14人涉恶寻衅滋事案,魏某某、彭某某等14人组织卖淫案两起案件进行一审集中公开宣判。人大代表、被告人家属、新闻媒体等70余人旁听宣判。
黄某某、周某某等14人涉恶寻衅滋事案是醴陵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恶案件,由醴陵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望鸣担任审判长。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黑车”车队非法营运醴陵往返汕头、普宁的客运线路,非法经营数额达68万余元。为达到垄断经营目的,黄某某与周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瞿某某、曾某某等人拦截其他客运车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寻衅滋事作案8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8000余元。
经醴陵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周某某等13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六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卖淫团伙案主要案情:2017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受朱某(在逃)的邀集租赁醴陵市嘉茂银座酒店八楼以经营泉溪堂中医理疗馆的名义,组织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魏某某担任法人代表,朱某负责筹备及员工工资发放,孙某负责招聘失足女和“营销人员”,另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营销。通过发放小卡片、发布微信广告等方式招揽嫖客,向嫖客介绍失足女的价位和情况,引导嫖客与失足女到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至2018年2月7日,此卖淫团伙在7个月期间共计招揽嫖客进行卖淫嫖娼3300余次,非法获利270万余元。
经醴陵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洪某某、黄某等12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黄怡康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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