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株洲11月2日讯(通讯员 唐瑛 曾国庆)10月30日上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审理了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万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该案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出庭支持公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
经查明,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万某明明知在禁渔期间禁止在湘江干流内捕捞作业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自己的柴油船,行至湘江三门电站河域下游约50米处进行捕捞作业,通过发电机、升压机及7米长的竹竿等工具,形成严密电网,共捕捞鲴鱼5条,约1公斤。经群众匿名举报,被告人万某明抓获到案,并于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庭上,公诉人对一审法院量刑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一审法院在量刑适用法律错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认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抗诉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此次检察长带头出庭涉环境资源案件,是株洲市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一个缩影,更是株洲检察院积极落实省检察院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举措。自今年开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来,全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共立案132件,起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32件66人,发出检察建议83份,督促“补植复绿”122余亩。株洲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县级河长制检察联络室与环保部门检察联络室等领域先行先试,深入推进与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为生态株洲、美丽株洲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唐瑛 曾国庆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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