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株洲9月21日讯(通讯员 谢燕)今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包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限包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湘江株洲县南洲镇河段内投放鲢、鳙鱼苗共计1100尾,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悉,该案是株洲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2018年6月1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包某在明知湘江河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用竹杆、铁丝、电线等自制成一套简易电鱼工具,自驾木质渔船在湘江株洲县南洲镇江边村河段后用电打鱼。凌晨2时左右,包某被株洲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包某捕获的水产品:鳜鱼三条,重0.3公斤,翘嘴鲌鱼一条,重0.3公斤,黄鲴子鱼三条,重0.4公斤,并当场扣押其电打鱼使用的工具木质渔船、声压机、发电机。捕获的水产品当即被株洲县水产畜牧局工作人员放回河里。
2018年7月16日,株洲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包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定标的物总价格为65元。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对包某电击捕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包某电击捕鱼造成了一千克鱼类损失、一千克鱼类当年产卵损失以及捕捞区渔业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湘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包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包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对其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政协委员应邀旁听案件审理。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谢燕
编辑:龙琦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