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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公安分局通报三起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案件

近日,天元公安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近期连续查处3起相关案件,多名违法行为人均被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

12月7日,嵩山路派出所查处一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查处违法行为人1名。

12月7日12时许,嵩山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天元区某饭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经民警走访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马某群(女,41岁)因给朋友庆祝生日,在饭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马某群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12月11日,泰山路派出所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查处违法行为人1名。

12月7日11:00许,泰山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天元区某小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查2025年12月7日上午10:00许,罗某(男,46岁)在天元区其自己家中为父亲办丧事现场燃放了爆竹,罗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罗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近日,栗雨派出所连续查处2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2名。

12月13日10时许,栗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某小区内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江某为庆祝店铺开业在店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因其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民警当场将江某传唤开展调查,江某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12月15日18时许,派出所再次接到群众举报,某幼儿园附近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处置。经核实,当地居民举办喜事时,亲友为增添气氛燃放了一通烟花。民警现场对违法行为人开展法制教育,阐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与法律后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两名违法行为人均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最新规定,中心城区划定了禁限放区。禁放区全年全时段禁放,具体范围为:

1、市城区北环大道-东环北路-东环路-南环路-建宁大桥西环路-石峰大桥-响田西路-铜霞路以北-武广线以东株洲区域-时代大道以南-迎宾大道合围的城市区域。

2、石峰区云田镇。

3、渌口镇的向阳社区、接龙桥社区、伏波岭社区湾塘村、青龙湾村、王家洲村、杨梅村、双月村、渌口村,南洲镇的南岸村、湘渌村、湘东村。

限放区特定时段禁止燃放。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最高可处500元罚款,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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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元公安

编辑:任欣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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