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严禁无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三、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在拟升放2日前持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单位要严格按照《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飞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及举报电话:0731-22496806
株洲市气象局
2025年5月6日
来源:株洲市气象局
作者:株洲市气象局
编辑:聂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