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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酒埠江水库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公布

攸县酒埠江水库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埠江水库休闲垂钓行为,加强水库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旅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酒埠江旅游区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酒埠江水库水域从事休闲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综合考虑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景区管理、人身安全、钓友习惯等因素,在酒埠江水库水域内划定禁钓区和可钓区,设定禁钓期。

1.禁钓区。酒埠江风景名胜区酒仙湖核心景区(水云桥上游200米至下游全域,下同)未规划为垂钓基地的区域和水库内泄洪闸上游、排灌闸口、航标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输电线路下、大坝、运输码头、防洪设施、陡峭堤岸等存在垂钓安全隐患的区域。禁钓区常年禁钓。

2.可钓区。酒埠江风景名胜区酒仙湖核心景区规划为垂钓基地的区域和水库内禁钓区外的适钓区域。每年4月1日0时至30日24 时,为鱼类重要繁殖期,可钓区禁止垂钓。

第五条 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

(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

(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四)严禁未经批准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严禁搭乘非法营运船艇到适钓区域;

(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

(七)严禁借垂钓之名开展捕捞。

第六条 水生动物的垂钓标准:青鱼、草鱼、鲢鱼、鳙鱼500克以上;湘华鲮、白甲鱼、鳜鱼、乌鳢、管鱼250克以上;鳊鱼、鲤鱼200克以上;龟、鳖(甲鱼)250克以上。误钓小于最低垂钓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原则上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重量不超过10公斤,单条渔获物重量达到10公斤或10公斤以上的,当天不得再进行垂钓。

第七条禁止垂钓大鲵(娃娃鱼)等珍贵水生动物。无意捕获的应当放回原水域;受到伤害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对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严禁野外用火。

第十条 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钓水域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渔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许可。

第十一条 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依据规划开展垂钓基地创建和承办垂钓赛事活动的,须依法依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在岸边搭建简易棚,不得损坏岸边公共设施、草地树木,不得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分类集中投放至垃圾回收点。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主动配合相关巡查执法部门、乡镇巡查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禁钓区、禁钓期规定的,由渔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擅自垂钓国家规定禁止垂钓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对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涉及市监、生态环境、交运、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巡查执法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酒埠江水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发现违规钓鱼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联系电话:0731-24603769,0731-22110956)。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攸州三农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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