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别让火花变“祸”花!株洲两人因此获刑3年2个月

消防员奋力灭火。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宋某某、贺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22年08月12日17 时许,株洲市芦淞区仁仁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部门迅速到场扑救,火势于当晚8时许得到有效控制,所幸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2022年8月8日,宋某某聘请贺某某(无电焊资质)对其承租场所进行焊接改造。事发当天,贺某某明知2号仓库存放(公文包、旅行包、行李箱等)物品,在没有将上述物品搬离的情况下实施焊接作业;宋某某到达现场后既未及时制止贺某某的操作,也未将上述物品搬离现场,致使电焊作业时掉落的高温电焊残渣引燃存放在2号仓库的物品,引发火灾。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贺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4月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宋某某、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来源:湖南消防

编辑:聂千川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时政
  • 社会
  • 民生
  • 部门·株洲
  • 区县(市)
  • 教育
  • 医卫
  • 乡村振兴
  • 财经
  • 房产
  • 红观株洲
  • 图片
  • 视听
  • H5
  • 活动
  • 公示公告
  • 问政株洲
  • 红网论坛
  • 记者文集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株洲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