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六号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3年8月24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4月23日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14年10月30日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废止《关于市本级政府预算审查监督办法》(2015年10月27日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关于加强湘江流域株洲段水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6月28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废止《关于加强中环大道沿线规划用地控制的决定》(2007年8月23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废止《关于加强株洲市武广客运站片区规划用地控制的决定》(2009年10月29日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七、废止《关于在城乡开发建设中加强山体、水域保护的决定》(2010年6月25日株洲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株洲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曹缇